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269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杰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杰恩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月25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