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 告 鄭庭安被 告 潘柏方上列被告潘柏方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95號),經原告鄭庭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李依融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俞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