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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原 告 王昱丰被 告 李曉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易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李曉雲因本院114年度金易字第3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王昱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