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原 告 BS000-B113083被 告 王育廷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65號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BS000-B113083就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65號被告A03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鍾 晴法 官 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