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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原 告 BS000-Z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 BS000-Z000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S000-Z000000000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被 告 甲男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就本案原告之部分(即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38號、114年度偵字第365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0號起訴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王龍寬法 官 邱文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瓞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