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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36號原 告 王鵬鈞被 告 謝夢綺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謝夢綺所涉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4年12月1日以113年度易字第305號判決無罪,然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佐(卷第5頁),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尚未補繳裁判費)。又因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並未如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以合議裁定」之規定,故本件應依附帶民事訴訟之審判組織,由獨任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賀凌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