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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3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04號原 告 趙奕愷 (住址詳卷)被 告 陳柏華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柏華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趙奕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邱文翰法 官 王龍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裁判案由:因詐欺附帶民訴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