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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 告 郭正義被 告 辛明珠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李珮綾法 官 鍾 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