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玉秩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裁定115年度玉秩字第1號移送機關 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被移送人 陳彥宏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5年4月28日玉警刑字第115000490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彥宏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扣案之玩具槍壹把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彥宏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5年4月22日17時45分許。

㈡地點:花蓮縣○里鎮○○街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㈢現場照片1份。

㈣扣案之玩具槍1把。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

四、扣案之空氣槍在外觀上與真槍十分類似,一般人如未透過近距離觀察或實際操作實難辨認其與真槍之差異所在,此觀卷附照片自明(見本院卷第9頁),顯見上開空氣槍確屬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又被移送人係因好玩即手持類似於真槍之玩具槍行走於公共道路上等情,業據其於警詢時自承在卷,並有現場照片可佐(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難認被移送人於路上隨身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1把有何正當理由。又被移送人於日間隨身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於公共場所之道路邊活動,足使在場見聞之人感到害怕、驚恐而心生畏懼,明顯危害他人之安全,自堪認被移送人持有上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顯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裁罰。

五、爰審酌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對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危害非輕,又其事後坦承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之事實,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職業為工、月收入約2萬元、智識程度二、三專科畢業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至扣案之玩具槍1把,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上開規定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判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育陞附錄本案裁罰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六、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