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玉易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金龍 民國00年0月00日生(已歿)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0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玉簡字第1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金龍與被害人李OO為鄰居,被告因認為其不詳姓名之同居友人遭被害人居處之某不詳女子欺負,竟於民國111年12月10日23時許,持刀械(刀長50公分)前往被害人位在花蓮縣玉里鎮之住處前(被害人之住處詳卷)爭論,爭執中以持刀指向被害人之方式恐嚇被害人,致被害人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三、次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業於115年2月4日死亡乙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考,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怡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