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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葉綜獻 (地址詳卷)被 告 闕勤府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闕勤府因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葉綜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王龍寬法 官 邱文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瓞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