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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附民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 告 莊勝峰 (住址詳卷)特別代理人 莊勝修 (住址詳卷)被 告 黃士癸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莊勝峰就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32號被告黃士癸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法 官 王龍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