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 告 俞又華被 告 江俊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俊毅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21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俞又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陳胤嘉法 官 蔡培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坤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