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交易字第44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尤新隆選任辯護人 陳昭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民國115年7月7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