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原易字第 1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易字第174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宇冠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魏宇冠因家暴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鄧凱元

裁判案由:家暴毀棄損壞等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