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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原易字第 1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易字第128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田三男選任辯護人 鄭道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29、1

397、1552、1750、1758、1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田三男自民國115月8月20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田三男前因涉犯竊盜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及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5年6月9日起予以接續羈押3月(院卷第93-95頁)。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同年8月20日起開始執行,有該署115年8月21日花檢怡丙115執1173字第11590199680號函及所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院卷第183-192頁)。是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俞廷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