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金訴字第177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佳恩指定辯護人 張家樂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947號、第3335號、少連偵字第1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30068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4426號、第4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訂於115年9月30日宣示判決,茲因被告欲繳交犯罪所得,本院為充分審酌被告與量刑相關之一切情狀,故而延長宣判期日至115年10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育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