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原金訴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傑選任辯護人 廖學忠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45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10月16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被告陳志傑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5年8月20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陳怡臻、賴鳳儀達成調解,並均約定於同年9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告訴人2人分期款,有調解筆錄2份附卷可稽。本院為避免被告藉由形式上成立調解以求取從輕量刑,惟卻不依約履行調解金給付義務之弊,是本案若仍依原定期日宣判,對被告有無履行調解義務之真意將無從判斷,而對被告之量刑基礎當有實質影響,故考量為能於本案宣判前一併審酌及此,暨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進而節省司法資源等節,認有必要延展本案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俞廷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