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 告 江明叡 (住、居址均詳卷)被 告 陳譽錡 (住址詳卷)選任辯護人 紀岳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5年度原簡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譽錡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鍾 晴法 官 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