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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建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建威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88號等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88號等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另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上開之物均難以與所附著之物相析離,而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俞廷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晶體1包,毛重0.6697公克(含標籤),取樣0.008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8月14日慈大藥字第1130814069號函所附之鑑定書 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88號卷第117至121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晶體1包,毛重0.4566公克(含標籤),取樣0.006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晶體1包,毛重1.1774公克(含標籤),取樣0.005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晶體1包,毛重1.2033公克(含標籤),取樣0.008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晶體1包,毛重1.0249公克(含標籤),取樣0.010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海洛因 1包 白粉1包,毛重0.4401公克(含標籤),取樣0.0116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