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鴻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鴻明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13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自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且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予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38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4年7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4年7月9日慈大藥字第1140709061號、113年3月26日慈大藥字第1130326065號函暨鑑定書存卷可考,足認該等扣案物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檢察官之聲請核有理由,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及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依前揭說明,均應一併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檢察官之聲請核有理由,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俊偉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驗前毛重(含標籤) 取樣 保管字號 鑑定結果 1 晶體1包 0.7585公克 0.0071公克 花蓮地檢署114年度毒保字第154號編號1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4年7月9日慈大藥字第1140709061函暨鑑定書) 2 晶體1包 1.0260公克 0.0065公克 花蓮地檢署114年度毒保字第154號編號3 3 晶體1包 1.0661公克 0.0062公克 花蓮地檢署114年度毒保字第154號編號2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3月26日慈大藥字第1130326065函暨鑑定書) 4 玻璃球1個 5.9888公克 直接以10mL甲醇沖提 花蓮地檢署114年度保管字第488號編號1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4年7月9日慈大藥字第1140709061函暨鑑定書) 5 玻璃球1個 6.2385公克 6 玻璃球1個 6.1652公克 7 玻璃球1個 4.8852公克 8 玻璃球1個 6.0724公克 9 玻璃球1個 4.2356公克 10 玻璃球1個 6.6762公克 11 玻璃球1個 5.9842公克 12 玻璃球1個 5.0816公克 13 玻璃球1個 3.0514公克 14 玻璃球1個 4.5340公克 15 玻璃球1個 5.9935公克 16 玻璃球1個 21.063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