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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政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14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政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9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黃政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4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被告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存卷足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物,業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分別檢驗出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上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9月9日調科壹字第11423920320號鑑定書、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10月9日慈大藥字第1131009055號函暨委驗檢體之鑑定書為證(113年度毒偵字第592號卷第75頁至第79頁、第143頁至第148頁)。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無訛,均為違禁物,而其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仍會有微量之殘留而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判決精簡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韓茂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簡孜安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重量與成分 鑑定書文號 卷宗頁碼 1 晶體1包(袋上編號3) 毛重(袋重及含標籤):1.2092公克 取樣:0.0058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10月9日慈大藥字第1131009055號函暨委驗檢體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592號卷第77頁。 2 晶體1包(袋上編號4) 毛重(袋重及含標籤):0.6754公克 取樣:0.0068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10月9日慈大藥字第1131009055號函暨委驗檢體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592號卷第77頁。 3 晶體1包(袋上編號5) 毛重(袋重及含標籤):0.3315公克 取樣:0.0069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10月9日慈大藥字第1131009055號函暨委驗檢體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592號卷第77頁。 4 白粉1包(袋上編號2) 毛重(袋重及含標籤):0.6061公克 取樣:0.0122公克 檢驗結果:海洛因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10月9日慈大藥字第1131009055號函暨委驗檢體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592號卷第77頁。 5 白粉1包(編號1) 毛重(袋重及含標籤):2.3公克(扣押物品清單所載) 檢驗結果: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9月9日調科壹字第11423920320號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592號卷第145頁。 6 白色鋁箔袋1包 毛重(袋重及含標籤):4.61公克(扣押物品清單所載) 檢驗結果: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9月9日調科壹字第11423920320號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592號卷第145頁。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