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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珮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緝字第*號),聲請對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珮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檢)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就附表編號1、8、9部分均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包】,應予更正),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自明。又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包裝袋、吸食器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17時7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113年3月9日20時許及同年7月14日17時許,分別在花蓮縣○○鄉○○村○○00號、富世170號及富世42號,各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6*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15年2月2日執行完畢出所,經花檢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花檢115年度毒偵緝字第*號卷第53至54頁、本院毒聲字卷第15至17頁、本院單禁沒字卷第14至15頁),堪認屬實。

(二)扣案之毒品器具(塑膠吸管)1個、甲基安非他命6包、毒品殘渣袋2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5875、0.4293、0.3885、0.3057、0.3069、0.3448、0.4355、0.2

241、0.2202公克),有上開檢驗中心之鑑定書附卷可參(花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0*卷【下稱毒偵50*卷】第43至45頁),亦為被告所不爭(毒偵50*卷第63頁),其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揆諸前開說明,亦屬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吸管1支及包裝袋8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龍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保管字號 備註 1 毒品器具(塑膠吸管) 1個 花檢113保管417號編號1(毒偵50*卷第35頁)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驗前毛重:0.5875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花檢113毒保117號編號1(毒偵50*卷第39頁)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驗前毛重:0.4293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花檢113毒保117號編號2(毒偵50*卷第39頁)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驗前毛重:0.3885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花檢113毒保117號編號3(毒偵50*卷第39頁)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驗前毛重:0.3057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花檢113毒保117號編號4(毒偵50*卷第39頁)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驗前毛重:0.3069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花檢113毒保117號編號5(毒偵50*卷第39頁)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驗前毛重:0.3448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花檢113毒保117號編號6(毒偵50*卷第39頁)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驗前毛重:0.4355公克。 8 毒品殘渣袋 1包 花檢113保管417號編號2(毒偵50*卷第35頁)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驗前毛重:0.2241公克。 9 毒品殘渣袋 1包 花檢113保管417號編號3(毒偵50*卷第35頁)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驗前毛重:0.2202公克。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