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正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15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正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5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林正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後,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被告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5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存卷足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物,分別業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檢驗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上情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2月24日慈大藥字第1120224052號函暨委驗檢體之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156號偵卷第63頁至第65頁)、114年4月16日慈大藥字第1140416068號函暨委驗檢體之鑑定書為證(114年度毒偵字第236號卷第56頁至第59頁)。是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均為違禁物,而其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仍會有微量之殘留而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判決精簡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韓茂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簡孜安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重量與成分 鑑定書文號 卷宗頁碼 1 晶體1包(連同封條) 毛重:2.9613公克 取樣:0.0119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2月24日慈大藥字第1120224052號函暨委驗檢體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56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 2 晶體1包 毛重(袋重及含標籤):0.5819公克 取樣:0.0069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4年4月16日慈大藥字第1140416068號函暨委驗檢體鑑定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236號卷第56頁至第59頁。 3 晶體1包 毛重(袋重及含標籤):0.3020公克 取樣:0.0050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4年4月16日慈大藥字第1140416068號函暨委驗檢體鑑定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236號卷第56頁至第59頁。 4 殘渣袋1包 毛重(袋重及含標籤):0.1691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4年4月16日慈大藥字第1140416068號函暨委驗檢體鑑定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236號卷第56頁至第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