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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秦凱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秦凱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菸彈11顆(7顆未使用、4顆已使用),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有所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異丙帕酯目前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ll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41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喪屍菸彈11顆,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異丙帕酯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41262號鑑定書存卷可憑,且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已公告將「異丙帕酯」修正為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案物於檢察官聲請時,均係屬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容器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坤翰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毀之物 毛重 檢驗結果 1 喪屍菸彈11顆 42.64 異丙帕酯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