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俊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358號、114年度緩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俊彥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依托咪酯2瓶(菸彈內含液體)、安非他命3包,經鑑驗認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托咪酯、丙帕酯及其異構物、美托咪酯均於民國115年6月25日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一級毒品,於同年月00日生效,故於沒收時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以第一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另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上開之物均難以與所附著之物相析離,而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2款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昕婕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晶體1包 毛重0.9938公克(含標籤),取樣0.0061公克,檢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4年6月17日0000000000號鑑定書 2 晶體1包 毛重1.0142公克(含標籤),取樣0.0064公克,檢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 3 晶體1包 毛重1.0590公克(含標籤),取樣0.0059公克,檢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 4 菸彈內含液體1個 毛重6.0870公克(含標籤),取樣0.1057公克,檢驗結果含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5 菸彈內含液體1個 毛重5.7344公克(含標籤),取樣0.1092公克,檢驗結果含依托咪酯、美托咪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