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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原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國審原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吳孟萍

吳思婷

吳智嘉吳駿霖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怡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孝煦(現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15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孝煦因殺人案件,經原告吳孟萍、吳思婷、吳智嘉、吳駿霖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陳胤嘉法 官 黃浚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坤翰

裁判案由:因殺人附帶民訴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