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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林量組

黃森苗林柳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被 告 呂家任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15年度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家任被訴殺人案件,經原告林量祖、黃森苗、林柳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邱正裕法 官 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昕婕

裁判案由:因殺人附帶民訴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