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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撤緩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琬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琬琪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琬琪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1場次,並於114年7月15日確定。惟受刑人自114年8月11日起經2次傳喚,均未依規定向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報到執行,另經花蓮地檢署囑託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新城分局派員訪查受刑人,均未能尋獲受刑人,足見受刑人去向不明,且於犯罪後離開原住所,遷移他地,又未辦理遷徙登記,難以實施保護管束,更難期受刑人於期限內完成1場次之法治教育,足認受刑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相關法律規定之說明: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定有明文。再按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

(一)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最後住所地為花蓮縣新城鄉,有戶役政資訊網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頁),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就本案有管轄權。

(二)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65號判決判處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5,000元,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1場次,後於114年7月15日確定等情,有原判決書影本、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附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三)上揭判決確定後,經花蓮地檢署傳喚受刑人報到執行上開案件之保護管束,寄送文書通知受刑人應於114年9月5日報到,惟受刑人未如期報到,復經花蓮地檢署以114年9月5日花檢秀甲114執保85字第1149021164號函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新城分局至受刑人住、居所處查訪併通知受刑人應於114年10月1日11時許到庭,並另寄送傳票予受刑人,上開通知均合法送達受刑人,有上開各通知書函稿、送達證書附卷可查;另經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函覆以:現房東江春美陳明受刑人於租約到期時已搬離該租屋處等語,有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114年10月2日新警刑字第1140012518函檢附職務報告及採證照片;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則函覆以:經實地查訪該戶無人應門,同層樓住戶表示未見過受刑人等語,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114年9月23日花市警刑字第1140028109函檢附採證照片在卷可佐,另本院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在押及出境紀錄,並有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受刑人之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等文件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未能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且已行蹤不明甚明。

(四)據此,顯見受刑人應知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觀護人之命令,且須履行上開案件之緩刑負擔,並應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規定等內容,但受刑人仍於本院命其限制住居在花蓮縣○○市○○○街00號O樓之居所後,然受刑人擅自離開其遭限制住居之居所,且未主動報告應受通知處所而行蹤不明,致使檢察官無從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堪認受刑人已無履行緩刑條件之意願,並未因上開案件偵、審過程及給予緩刑寬典而知所警惕,難認其犯後有何悔意,且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得以端正行為並促其遵守法治秩序之效。是以,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規定情節重大,所受前開緩刑之宣告,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韓茂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雪節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