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41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宏仁
游明仁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宏仁、游明仁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