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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2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248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宏修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宏修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凱元

裁判案由:竊盜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