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78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志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志強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