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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毒聲字第 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俊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5年度聲觀字第50號、115年度毒偵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俊原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後毒品條例對於施用毒品者之思維,已擺脫以往側重於「犯人」身分之處罰,著重其為病患之特質,因此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時機,以協助施用者戒除毒癮,復基於憲法應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根據每個國民生存照顧需要提供基本給付之理念,對於經監獄監禁處遇後仍再犯之施用毒品者,更應恢復以機構內、外之治療協助其戒除毒癮,是以修正後毒品條例第20條第3項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施用毒品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亦即對於戒除毒癮不易者,唯有以機構內、外處遇及刑事制裁等方式交替運用,以期能控制或改善其至完全戒除毒癮,此為本院已達成一致之法律見解。則被告縱為屢犯施用毒品罪之成癮慣犯,其間復曾因施用毒品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只要本次再犯施用毒品罪距其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者,既仍有修正後毒品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依舉重明輕之法理,倘僅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而非起訴、判刑,不論有無完成戒癮治療,其再犯更有適用同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論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院已函詢被告江俊原對本案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有無意見欲

表達,然被告迄未將上開陳述意見函寄回,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至79頁)。

㈡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之施用毒品犯行,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

不諱,且有如附件聲請書所列之相關書證於案可佐,堪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於附件聲請書所載之時、地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

㈢而距被告最近一次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裁定強制戒治,於民國1

01年6月11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所,已逾3年,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參。揆諸前述說明,聲請人仍得依同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聲請觀察勒戒。是審酌被告於偵查中業經合法傳喚到庭,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事務官不僅詢問被告是否同意參加毒品戒癮治療評估及自費參加醫院戒癮治療,經被告表示同意後,並經被告簽署花蓮地檢署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暨貫穿式保護措施服務轉介單,並將被告轉介至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接受藥癮治療評估,並當庭告知緩起訴處分應行注意事項,惟被告屆期未至上開防治所接受評估,致未完成評估,此有花蓮地檢署115年3月3日詢問筆錄、花蓮地檢署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暨貫穿式保護措施服務轉介單、花蓮地檢署緩起訴處分被告同意參與毒品減害計畫替代療法具結書、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115年3月12日花心防字第1150000425號函暨所附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醫療評估回覆單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53至57頁、第59、63頁、第67至70頁),而戒癮治療方式尚需被告長期與醫療機構之專業人員密切溝通與配合,並遵守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方能達到戒癮治療之效果,被告既未遵期至指定醫療機構接受評估,足見被告並無接受戒癮治療之意,難期將來可藉由機構外之處遇方式而順利完成戒癮治療療程,是聲請人考量上情及卷內事證後,認向法院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接受觀察、勒戒為適當,乃聲請人適法行使裁量權之範疇,而依卷內事證,復查無聲請人之裁量有何違背法令、事實認定錯誤,或明顯裁量怠惰、恣意濫用裁量、違反比例原則等裁量重大明顯瑕疵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何俞廷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聲觀字第50號、115年

度毒偵字第33號聲請書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