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芳佃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芳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芳佃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以113年度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70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704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