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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6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文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文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民國99年6月17日以99年度上更二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經最高法院於100年10月14日駁回上訴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3年2月10日以103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並於103年4月7日確定,2案接續執行合計應執行21年2月,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5年4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4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05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115年4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0535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