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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文興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文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興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1年5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2年7月19日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合計有期徒刑5年3月,現在監獄執行中,並11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壢簡字第39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本院以112年度聲字27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於110年9月1日入監接續執行迄今,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5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386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認檢察官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