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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順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10月,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合計13年,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桃院於107年1月21日以106年度聲字第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復經本院於112年4月6日以112年度花簡字第*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至17、19頁),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8年2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7年6月21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06**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為憑(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一、羈押121日折抵刑期。二、(續指揮書罪名)營利姦淫猥褻8、偽造文書11(新新再)」等語,執聲付字卷第3至4頁),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龍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