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温家寶上列被告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温家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温家寶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合計刑期2年6月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2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3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