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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9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鈺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5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鈺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

,而首先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13年10月7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刑雖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之簽名在卷可考,則本案檢察官聲請定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經本院將對定刑表示意見函送達於受刑人後,受刑人未於期

限內表示意見,此有本院115年4月28日花院節刑甲115聲179字第003445號函、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9頁、33至41頁)。爰審酌受刑人上開各犯行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之態樣、應受非難責任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並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者,復考量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迄未表示意見等情,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依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欣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5日13時2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不詳時間(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 112年12月21日 112年12月3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459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撤緩偵字第56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73號 114年度玉簡字第18號 114年度玉簡字第1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8月29日 114年11月3日 114年11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73號 114年度玉簡字第18號 114年度玉簡字第1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0月7日 114年12月16日 114年1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是 是 執 行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031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緝字第127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緝字第127號 備註 附表編號2至編號3曾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玉簡字第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 4 5 罪名 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30日前某日 113年1月16日至 113年4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4625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462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28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28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2月18日 114年12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28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2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5年3月3日 115年3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是 執 行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583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583號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