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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4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戴進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戴進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進祥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同條但書各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三、經查:㈠受刑人戴進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已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本件最先判決確定之罪為附表編號1至2之案件(下稱甲罪群),確定日期為民國114年3月11日,其餘附表編號3(下稱乙罪)、4至7(下稱丙罪群)、8至10(下稱丁罪群)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則為在此前所犯,而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丙、丁罪群(為同案案件),故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甲罪群罪原屬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乙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556號裁定(下稱前案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丙、丁罪群則分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8年6月確定(詳見附表,下稱前案B判決),有前案A裁定及前案B判決在卷可稽。是經前案A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後,其所包含之甲罪群、乙罪各罪已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可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丙罪群各罪為得易科罰金且可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丁罪群各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可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不得合併處罰之情形,惟受刑人已就上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可佐。再者,聲請人今以前案A裁定併同前案B判決所本包含各罪為本件聲請,屬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所指「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不生牴觸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自得重新定其應執行刑。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程序洵屬適法,先予敘明。

㈡爰審酌前案A裁定與前案B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雖均因本件

重新定應執行刑而失其效力,惟本院於裁量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所形成之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案A裁定與前案B判決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年11月)。本院以前述內、外部界限為基礎,考量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集中於113年7月至11月間,手段多有重複,罪質與侵害法益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本應給予適度之刑度折讓;然考量受刑人本件犯行次數甚多,且有多次竊盜前科,顯具慣竊惡習,兼衡前案A裁定及前案B判決前於定應執行刑時,業已給予相當恤刑利益,本件自不宜再過度減讓,以免違反責罰相當原則並致矯正效果不彰。基此,本院綜合斟酌上情,評價各罪整體非難及應受矯治程度,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增加而遞減、受刑人痛苦程度隨刑期增加而遞增之情理,並參酌受刑人未回覆本院就本件定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於上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但書各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毀壞安全設備 侵入住宅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 日 期 113年7月7日 113年7月7日 113年10月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0000 0000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0000 0000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花簡字第24號 114年度花簡字第24號 114年度易字第174號 判決 日期 114年2月10日 114年2月10日 114年8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花簡字第24號 114年度花簡字第24號 114年度易字第174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年3月11日 114年3月11日 114年9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否 備註 編號1至3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5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加重竊盜未遂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共3次)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共3次) 犯罪 日 期 113年8月16日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9日 113年7月7日 113年9月13日 113年11月7日 113年11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897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897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89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601號等 113年度易字第601號等 113年度易字第601號等 判決 日期 114年5月22日 114年5月22日 114年5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601號等 113年度易字第601號等 113年度易字第601號等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年10月27日 114年10月27日 114年10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4至7經原審(即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01號等案件)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8至10經原審(即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01號等案件)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共2次) 有期徒刑7月(共2次) 有期徒刑8月(共10次) 犯罪 日 期 113年11月5日 113年10月23日 113年11月6日 113年10月25日 113年8月5日 113年10月31日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10日 113年11月15日 113年10月25日 113年10月9日 113年11月3日 113年11月8日 113年10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897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897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89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601號等 113年度易字第601號等 113年度易字第601號等 判決 日期 114年5月22日 114年5月22日 114年5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601號等 113年度易字第601號等 113年度易字第601號等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年10月27日 114年10月27日 114年10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否 否 備註 編號4至7經原審(即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01號等案件)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8至10經原審(即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01號等案件)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編號 10 罪名 加重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共6次) 犯罪 日 期 113年8月16日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8日 113年9月26日 113年10月5日 113年10月2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89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601號等 判決 日期 114年5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601號等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年10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備註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