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5號聲 請 人 黃俊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判決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俊凱為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0號過失致重傷案件被害人黃○博之生父,故聲請准許給予判決正本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27條第1項、第314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0號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告訴人、告發人,亦非其他受裁判之人,有該案判決書附卷可參,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給該案判決正本,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