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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09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謝旻諺具 保 人 田詩涵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田詩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旻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田詩涵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8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應到案執行,然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謝旻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田詩涵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無著,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單、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送達證書、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文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瓞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