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2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馬楊証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5年度執聲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馬楊証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楊証量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

,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2年4月6日,且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㈡經本院將對定刑表示意見函送達於受刑人後,受刑人表示:

一、請審酌附表編號1部分已全部執行完畢,定應執行刑應予以扣除;二、請確認本案二罪名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後是否仍得易科罰金;三、如因前案曾經不准易科罰金之事由,致本案合併後之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請於定應執行刑前告知受刑人,並尊重受刑人不願選擇合併定刑之意思等語,此有本院115年8月17日花院節刑甲115聲402字第007879號函、送達證書及受刑人陳報狀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至25頁)。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於前開數罪

併罰之要件,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考量受刑人各次犯行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之態樣、應受非難責任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並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者,及考量外部界限及比例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內部界限等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爰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於受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已執行完畢,此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然此僅涉及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折抵刑期之問題,尚無涉本案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刑之合法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依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欣以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酒類及藥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27日 111年12月2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107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緝字第6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 115年度原交簡上字第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2月20日 115年6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 115年度原交簡上字第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4月6日 115年6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是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核定不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執 行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緝字第420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1515號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