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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杜柏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杜柏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杜柏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⒈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且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不得易科罰金,其餘所示之罪刑則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受刑人杜柏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之簽名在卷可考,則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就本案有無意見表示,受刑人未回覆乙節,有本院115年2月23日花院節刑戊115聲67字第001441號函、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蓮茹【附表】受刑人杜柏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妨害秩序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3、4月間至111年2月6日 111年2月5日 110年9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96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96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撤緩偵字第8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3號 111年度訴字第63號 111年度花交簡字第281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6日 111年12月6日 112年1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3號 111年度訴字第63號 111年度花交簡字第2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3月7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備註 編號1-6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妨害秩序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2日 110年11月20日 111年12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65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5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23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89號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3號 判決 日期 112年3月8日 112年4月24日 114年2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23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89號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5月26日 114年2月11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備註 編號1-6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編 號 7 罪 名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0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25號 判決 日期 114年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9月18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備註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