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侯君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5年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侯君青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君青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0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51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先後判刑
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東交簡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114年2月26日確定,為本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各罪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分別為113年
3月26日、112年11月2日,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經本院將對定刑表示意見函送達於受刑人後,受刑人未於期限內表示意見,此有本院115年2月26日花院節刑甲115聲89字第001591號函、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5頁)。爰審酌受刑人上開各次犯行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相同、犯罪行為之態樣、應受非難責任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並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者,復考量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迄未表示意見等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為114年3月
27日,其犯罪時間已在首先判刑確定之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日「114年2月26日」之後,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符,自無從與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依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26日 114年3月27日 112年11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1446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速偵字第181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撤緩偵字第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東交簡字第8號 114年度東交簡字第86號 114年度玉交簡字第21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月21日 114年4月21日 114年12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東交簡字第8號 114年度東交簡字第86號 114年度玉交簡字第2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年2月26日 114年5月21日 115年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案 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執 行 案 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373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813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2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