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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花秩聲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裁定115年度花秩聲字第1號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聲明異議人 曾盛鳳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於114年12月24日所為之處分(吉警偵字第114003071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曾盛鳳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至同年12月1日期間,在花蓮縣○○鄉○○○街○巷○號(地址詳卷,下稱本件地點),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15時不定時切割玻璃及發動自小貨車踩放油門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而科處聲明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固有偶而切割玻璃,然音量甚低,至今無他人與其爭執噪音一事,發動小貨車係出門啟動車輛依駕駛常規所必須,並未故意踩放油門製造噪音,該車排氣管亦未曾改裝,每6個月至花蓮監理站檢驗並無問題,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原處分機關

裁處罰鍰3,000元,該處分書於114年12月27日送達予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人於同年月30日聲明異議,程序上未逾法定之5日期間,合先敘明。

㈡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處新

臺幣1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有明文規定。又按該條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

據此,足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所處罰之「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3條所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不同,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而所謂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而言,故如所製造之噪音,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且難以忍受者,即可認為係妨害公眾安寧。

㈢聲明異議人雖以前詞指摘原處分認事用法有所違誤云云,然

查:證人劉○○於警詢所陳、及證人江○○、林○○經員警訪查所述,就本件地點不定時會有切割玻璃、貨車發動等聲音乙節,其等所述內容互核大抵一致;次查,經本院勘驗本件地點錄影光碟結果,現場確有如附件所示不定時發出持續切割機具運作、高頻尖銳聲,及貨車原地踩油門之巨大引擎運轉聲等令一般人難以忍受之噪音,核與前開證人指述內容相符,可認上開指述非虛。再以前揭證人3人各自居住在本件地點附近不同住所,卻均分別陳明確有前揭噪音,足認聲明異議人所製造之聲響,已達妨礙本件地點周遭居住安寧,且達周遭民眾難以長期忍受之程度,是聲明異議人所為,自屬製造妨害公眾安寧之噪音之行為。末查,證人劉○○於警詢陳明,曾向異議人反映過,也曾報警、打環保局電話等語,而警員曾於114年11月29日到場對異議人勸導,亦有花蓮縣光華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在卷可佐,而異議人仍有如附件所示於同年月30日、同年12月1日為製造噪音之行為,故核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所定之違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依據上開證據,依上開規定而對異議人處以上開罰鍰,應屬有據,且所課罰鍰亦在法定罰鍰範圍內,未有逾越比例原則等裁量濫用情事,自難認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㈣至於原處分書記載「飼養雞隻計13隻」文字係屬誤載,有吉安分局承辦人報告書在卷可佐,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

2條第3款規定,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3,000元,尚無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於法並無不合。聲明異議人以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而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文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 瓞附件:

檔名 :00000000000000000_Z0000000000_E00000000 噪音時間:114年11月21日,10:58:33至11:03:20 噪音內容:疑似切割機穩定巨大背景音。 檔名 :00000000000000000_Z0000000000_E00000000 噪音時間:114年11月29日,15:31:59至15:32:27 噪音內容:持續切割機具運作聲及高頻尖銳聲。 檔名 :00000000000000000_Z0000000000_E00000000 噪音時間:114年11月29日,15:42:15至15:42:40 噪音內容:持續切割機具運作聲及高頻尖銳聲。 檔名 :00000000000000000_Z0000000000_E00000000 噪音時間:114年11月29日,15:40:38至15:41:28 噪音內容:持續切割機具運作聲。 檔名 :00000000000000000_Z0000000000_E00000000 噪音時間:114年11月30日,15:32:21至15:33:01 噪音內容:短暫、多次、尖銳聲。 檔名 :00000000000000000_Z0000000000_E00000000 噪音時間:114年11月30日,08:29:27至08:30:43 噪音內容:在原地反覆踩油門之巨大引擎運轉聲。 檔名 :00000000000000000_Z0000000000_E00000000 噪音時間:114年12月01日,08:19:18至08:20:13 噪音內容:在原地反覆踩油門之巨大引擎運轉聲。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