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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花秩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裁定115年度花秩字第8號移送機關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被移送人 劉芯語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花市警刑字第11500021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芯語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劉芯語於民國114年12月13日凌晨1時35分許,在花蓮縣○○市鎮○街00巷00號住處內因酒醉揚言自殺,經移送機關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所屬中華派出所警員許毅生、林育任到場處理,並將被移送人帶回中華派出所施以保護管束。詎被移送人竟在中華派出所派內對警員林育任辱罵:「我操你媽、幹你娘!俗仔」,並比中指;對警員洪子翔辱罵:「生你沒有屁眼,幹你娘,骯髒鬼」等語,因認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之行為等語。

二、按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85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本案係因被移送人於114年12月13日凌晨1時35分許,在住處內因酒醉揚言自殺,經中華派出所警員將被移送人帶回中華派出所,並安置於人犯區施以保護管束,惟被移送人於管束期間因情緒激動,言行瘋狂,曾多次欲自傷,並有上揭辱罵警員之言詞及舉動,嗣因被移送人逐漸失控且精神極度不穩定,經警通報119到場將其強制就醫等情,有警員洪子翔115年1月20日之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見卷第9頁)。足認被移送人於在中華派出所受保護管束時,其已陷於情緒激動,並有自傷等精神失控之舉,是其對警員上揭辱罵之言詞及舉動,既屬於其情緒激動、精神失控之狀態下所為;並參酌被移送人彼時已因其失控狀態而受保護管束及強制就醫等不利處分,自難認有將上揭辱罵之言詞及舉動從其整體失控行為加以切割出來,並加以裁罰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爰逕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判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賀凌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