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花簡附民字第4號原 告 BS000-K114014(住詳卷)被 告 吳浩揚上列被告吳浩揚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115年度花簡字第17號),經原告BS000-K114014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李依融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賀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