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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花簡附民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花簡附民字第5號原 告 簡福其 (地址詳卷)被 告 簡福基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花簡字第171號竊盜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簡福基因本院115年度花簡字第17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簡福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 晴

法 官 李依融法 官 邱文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蘇 瓞

裁判案由:因竊盜附帶民訴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