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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花簡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花簡字第16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緯宏

吳晨宇

洪建華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緯宏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晨宇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建華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緯宏、吳晨宇、洪建華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7月中旬起至同年10月3日止,由吳晨宇在花蓮縣○○鄉○○路0段0號法務部自強外役監獄內向賭客招攬收取下注資訊,再由洪建華負責以其違規持有之手機將賭客下注情形傳送予綽號「遙哥」之黃緯宏,並由黃緯宏以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收受賭資、結算賭中之金額,3人共同進行之賭局為臺灣今彩539號碼開獎號碼,每次下注1個號碼,以新臺幣(下同)300元、600元(300之倍數)與今彩539開獎號碼對照;或以本金最低80元下注,與今彩539開獎號碼對照,如對中2、3、4個號碼均有對應獎金;另向賭博網站(網址:tg8899.in)、「泰8」取得帳號,提供賭客簽賭美國職棒,簽賭職棒之賠率以網站為主,黃緯宏、吳晨宇、洪建華則可從賭客下注金額抽取佣金(水錢)或結算後之賭金,藉此方式圖牟利益。

二、上開犯罪事實,均據被告黃緯宏、吳晨宇、洪建華坦承不諱,核各被告之供述核與其他共同被告所述及證人吳柏緯之證述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吳晨宇之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113年10月16日自監戒字第11308008470號函暨檢附之相關資料、被告洪建華手機之LINE對話紀錄、下注簽賭擷圖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3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㈡被告3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3人於本案犯罪期間內,所為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

眾賭博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之行為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均僅以一罪論處。

㈣被告3人皆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

財富,為謀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投機僥倖方式為之,助長社會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手段,俱無可取;另酌以被告3人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3人於本案犯罪分工地位與行為態樣,犯罪所得之有無及多寡,被告3人之前科素行(均見法院前案紀錄表);兼衡被告吳晨宇、洪建華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黃緯宏個人戶籍資料所載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犯罪所得⒈被告吳晨宇因本案而獲得之報酬約為3,000元至5,000元,業

據被告吳晨宇自承在卷(偵卷第73頁),核屬被告吳晨宇本案之犯罪所得,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認被告吳晨宇之犯罪所得為3,0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吳晨宇所犯罪刑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

⒉被告洪建華否認本案有獲得報酬(警卷第37頁、偵卷第91頁

),卷內事證尚不足以認定其有犯罪所得若干元,自無從對其宣告沒收。

⒊被告黃緯宏否認本案有獲得報酬(偵卷第105頁),卷內復無證據足認其有犯罪所得若干元,自無從對其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乃被告洪建華所有,業據被告洪建華、吳晨宇供明在卷(警卷第17、35頁、偵卷第89、9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洪建華所犯罪刑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凱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26-03-23